河南省巩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带皮驴肉(酱卤肉制品)”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38期)。其中关于巩义市旺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百万饭庄的不合格“带皮驴肉(酱卤肉制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巩义市旺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百万饭庄“带皮驴肉(酱卤肉制品)”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旺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百万饭庄“带皮驴肉(酱卤肉制品)”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22410100440236415;生产日期:2022-09-11 ),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 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旺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百万饭庄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留存有采购涉案食品的购货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旺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百万饭庄立即进行自查,该批次驴肉(20袋)已经销售和食用完,同时发出了该批次不合格“带皮驴肉(酱卤肉制品)”的召回通知。在以后的工作中,对辖区商户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培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