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印发
(记者 王潇雨)近日,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个部门共同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办法》明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办法》明确,开展以下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办法》提出,建立需要开展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制度,对可能产生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实施清单管理。目前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包括: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将人干细胞导入动物胚胎或胎儿并进一步在动物子宫中孕育成个体的相关研究;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或遗传规律的基础研究;侵入式脑机接口用于神经、精神类疾病治疗的临床研究;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等。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完善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供科技伦理咨询;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对拟开展的科技活动是否属于清单范围作出判断;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受理并协助调查相关投诉举报;配合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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