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范医学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
(特约记者 刘泽林)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医学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细则》明确,医学科研失信行为线索主要包括3类:一是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是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是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可直接受理,独立组织开展调查,也可书面移交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有关单位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需向移交线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说明理由。
《细则》要求,自决定受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因特别重大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明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由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两部分组成。其中,行政调查由调查机构指定调查组成员和组长,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调查机构组建专家组,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对科研成果所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将建立包含医学、科研管理、科技伦理专家在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专家库,在医疗机构设立学术不端专业委员会。为保障被调查人员权益,该《细则》还规定处理前要充分听取被调查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以及申诉复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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