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进行公路工程预算 道路工程预算怎么算啊?
怎么进行公路工程预算
道路工程预算怎么算?
道路工程预算怎么算啊?
道路工程预算有两种基本方法:
(1)经常预算:在这个预算中,为下一个财政年度制定一个随时间变化最小的计划。一般来说,各年的预期总成本是按月分摊,并根据全年要素成本的活动优势分摊。这样,每月的“工资”就简单地作为预期成本的1/12分配在每个月中。
销售的季节性波动要求更多地关注营销和生产成本以及成本在波动过程中的变化。
(2)连续(滚动)预算:在这种预算中,编制一个暂定的年度计划,其中第一季度按月详细编制,第二、三季度相对简单,而第四季度的计划只有一个粗略的大纲,每个月(或者也许每个季度)都要修订预算,增加下个月(或者季度)所需的细节。
并增加一个新的月份(季度),这样,计划将延长到一年。预算的这个程序图符合环境的变化和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非常理想。因为它迫使管理者无论当前财年处于哪个阶段,都要不断考虑新一年的具体情况。
对于稳定行业的公司来说,经常预算往往是令人满意的,因为这些公司可以对计划期做出相对准确的预测。相反,在一些不确定的消费者需求导致的不规则周期性活动的更常见情况下,滚动预算具有更大的价值。
公路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准备阶段到竣工验收交付阶段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和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预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最高限价、合同价款、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的确定和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本基础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的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基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造价基础。
前款所称成本依据,是指编制各阶段成本文件所使用的方法、规则、定额、成本标准、成本指标及其他相关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施工技术制定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失的或者具有较强地域特色、技术成熟的施工工艺制定补充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于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基础》中未涉及的公路工程造价基础,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造价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费用基础,促进费用基础适应公路技术进步。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成本文件使用的成本软件应当符合成本基础
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建设计划、工程规模、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施工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最高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二)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预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工程建设条件,结合工程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行维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测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做好阶段前后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设计预算超过投资估算和施工图预算超过设计概算的预控。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四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编制。
法》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一条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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