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售中药胶囊,判刑又罚钱
明知是掺有面粉和西药成分的中药胶囊,薛某某等6人仍通过诊所和药店向老年群体销售。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6人被判承担销售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公开道歉。日前,这起案件入选最高检发布的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薛某某原本经营着一家大药房。2017年,药房忽然收到一个包裹,里面装着几瓶“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他把药卖给了患有哮喘的张阿姨,张阿姨吃了感觉有效果。随后,他按照快递单上的联系方式与寄包裹者取得联系,多次购进该药品,销售给患有哮喘和关节炎的老年患者。截至案发,销售额达8万余元。
未销售完的中药胶囊
2021年6月,新沂市检察院受理了薛某某等6人销售假药刑事案件。据公安机关查明,2015年至2019年间,薛某某等6人先后通过快递等方式,向曹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购买治疗哮喘、关节炎等疾病的中药胶囊,包括“高效骨痛康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7种。薛某某等人明知这些胶囊包装粗劣,没有生产证书和票据,仍通过经营的诊所、药店等向周边群众销售,共计向2000余人销售中药胶囊5000余瓶,销售额从200元至8万元不等。
“只要有止痛效果,我们就顾不上考虑药品的来路和生产厂家,更何况这些药品还是通过药店和诊所买的。”该案被害人徐阿姨说。
新沂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同步介入案件审查,于2021年10月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刊登了诉前公告。在刑事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公益诉讼检察官调取了薛某某等人销售假药的账本、转账等凭证,走访了徐阿姨、张阿姨等被害人,确定涉案胶囊均系私人作坊生产,且里面掺了西药和面粉。
经过鉴定,涉案胶囊含双氯芬酸钠及沙丁胺醇成分。双氯芬酸钠及沙丁胺醇均系西药,如果过量服用会引起胸痛、头晕、呕吐等中毒反应。薛某某等人明知涉案胶囊来路不明,仍长时间将其冒充中药销售,标明的成分与实际成分严重不符,对使用者特别是老年群体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性大。新沂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认为,薛某某等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且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1年11月,新沂市检察院对薛某某等人销售假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6名被告人承担其销售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总计34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我们非常后悔,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也全部接受。”起诉书送达后,被告人陈某某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取得了联系。
庭审之前,新沂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及时与刑检部门对接,告知了薛某某等人自愿履行民事责任的情况,建议对其减轻刑事处罚。刑检部门随即调整对薛某某等人的量刑建议,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30%。
2022年1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薛某某等6人宣告缓刑,各并处罚金1000元至20万元不等,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薛某某因无法一次全部履行,与检察机关签订了分期支付的协议,其余5名被告人将公益诉讼赔偿款13万余元全额缴纳至公益账户。此外,6人均履行判决,登报道歉。
“乡村诊所、药店大都比较偏僻,在监管上有一定难度,制假售假人员抓住了这一特点,通过上门推销、邮寄试用等方式推销假药。乡村诊所、药店还兼具便捷、亲民的特点,深受群众信任,导致受害老年人吃了假药还深信不疑……”新沂市检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全市100余家诊所、300余家药店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对发现的非正规渠道购买的药品进行扣押、销毁,及时斩断销售假药链条。
(综合:检察日报 公益周刊 作者:管莹 武红艳)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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