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约定会员费“不退不转”却“跑路”注销,法院判全额赔偿
天心区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来源:天心法院
3月14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2020-2022年)》发布,并公布10个典型案例。其中,“会员制预付式消费,未履行的款项应予退还”成为第一个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健身房“跑路”案例。2019年7月28日,原告侯某与奥林匹亚公司签订《入会协议申请书》,办理为期28月的健身卡,有效期为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门店为长沙建工店,约定“不退不转”,当日刷卡支付2028元,协议上加盖奥林匹亚公司合同专用章。
同日,原告侯某与奥林匹亚公司签订了《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约定购买常规私教课25课时,总金额为5000元,私人教练为王某,有效期、门店同前述健身卡一致。
然而,4个月之后的2019年12月12日,奥林匹亚公司出现股东变更。原来的五个股东全部退出,变成由王某某占股90%、江某占股10%。2020年1月至4月,因疫情影响,健身房暂停营业。2020年4月,奥林匹亚健身房门店由原地址长沙市芙蓉南路湖南建工大厦搬迁至其对面的永熙大厦,健身场地有所变小、器材规模有所收缩。2020年11月30日,搬迁后的奥林匹亚健身房停业。
2022年1月22日,奥林匹亚公司干脆注销。侯某称其对健身房迁址、公司注销清算不知情,且迁址前后健身房器材、规模差距较大,服务质量下降。
侯某向法院诉请赔偿剩余14个月未使用完毕的会员服务费为1014元(72.42元每月×14月),剩余20私教课时费为4000元,以上共计5014元。奥林匹亚公司却表示,其对“不退不转”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并经合同相对人签字认可。
天心区法院认为,该健身公司未能依合同约定提供与合同对价一致的完整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健身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侯某进行债权申报,王某某、江某作为某健身公司解散之时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在其出资范围内对侯某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某、江某赔偿侯某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