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佰时尚百货公司卖过期大米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宏佰时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因销售过期大米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深市监龙处罚〔2023〕宝龙7号显示,该公司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罚款2667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对相关责任人聂良骐处罚款266.7元。处罚事由为:食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为: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信息还显示,深圳市宏佰时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聂良骐。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3月2日。
第三方平台天眼查信息显示,该公司曾在2022年2月8日因食品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此外,该公司还涉及多起法律诉讼,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宏佰时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日用器材、通讯设备的销售;五金制品、塑胶制品、家用电器、音响器材、服装、鞋类、文体用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小吃制售、西饼糕点制售、中式快餐制售;卷烟的零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