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顺德区均安镇惠玲服装店的行政处罚信息 粤佛顺均市监行罚罚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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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顺德区均安镇惠玲服装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均市监行罚罚字〔2023〕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向登记机关报送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19年01月28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22年12月08日,超过了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的国家规定期限。此外,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07月17日、2016年07月12日、2017年07月17日、2018年07月13日被我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2019年01月31日到我单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已补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并公示。 | |||||
处罚依据 | 鉴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是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就其未按照规定报送公示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情形,分别于2015年6月3日、2016年7月7日、2017年7月7日、2018年7月5日、2021年7月12日、2022年7月15日在《珠江商报》提醒其报送年度报告。我单位依法分别于2015年07月17日、2016年07月12日、2017年07月17日、2018年07月13日、2021年07月14日、2022年07月07日将其列入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名录,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但其仍未及时补报并公示;此外,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07月17日、2016年07月12日、2017年07月17日、2018年07月13日被我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2019年01月31日到我单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主观故意突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中所指“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依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后经我单位引导而主动补报并向我单位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社会危害性较小,从轻处理可起到教育作用,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顺德区均安镇惠玲服装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92440606MA4YY4R46L | ||||||
法定代表人 | 欧阳**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440****5413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2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2-21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人民政府 | |||||
数据来源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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