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楼砸伤他人谁之责?民法典这么说
东方网记者包永婷4月24日报道:生活中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如因高空抛物事件或坠楼事件受伤,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典对高空坠物致他人损伤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谈及高空坠楼砸伤人,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夏宇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伤者如系因第三人侵权受伤,但侵权人如已身亡,一般应当向跳楼者的遗产继承人要求其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夏宇安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在商场这类人流众多的场合跳楼,这个行为本身有较大的致他人损害的可能,因此应当认定该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夏宇安表示,如果没有继承人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以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事实上,高空坠楼砸伤他人事件此前也有发生。去年,广州暨南大学一名21岁女大学生逛商场在椅子上休息时,不幸被一坠楼的男子砸中,致胸腰椎骨折,神经严重受损,双下肢瘫痪。对于遇到类似事情该如何维权,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宋倩法官表示,从刑事责任看,跳楼轻生者一般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如果有意在人群拥挤地方跳楼自杀,则可能被认为是故意。如跳楼者生还,需要具体判定承担刑事责任,本事故中跳楼者死亡,刑事责任也就无从追究。
从民事责任看,跳楼者方若跳楼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跳楼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产继承人应当用跳楼者的遗产对被砸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宋倩也提到了商场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顾客在商场营业期间进入商场,商场对顾客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